第 7- 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比較沒有爭議
因為機車前面沒車牌根本不可能用拍的再攔停
我就中招過一次(錯誤示範小朋友別學)
一過路口條北北馬上就跳出來拿著相機對我
後來才知道他是在錄影
講到拍照,我還真的遇過高手,有次在高雄中華路九如路口,當時是下班時間,
因為這個路口很大,在紅燈結束跟綠燈開始間大約有十幾二十秒的時間是只給汽車左轉彎用的號誌
無奈當時沒車要左轉,有機車騎士按耐不住,就先行"通車",說時遲那時快,
站在一旁控制號誌燈的條北北順勢舉起右手...咖擦...咦 這聲音好聽....OMG
是一台好幾萬的大砲是一台好幾萬的大砲是一台好幾萬的大砲是一台好幾萬的大砲................

整個過程的流暢度極佳,就像在抓癢一樣稀鬆平常............(他的左手還在控制號誌燈阿)

當時騎著騎著
突然 騎在我前方的老太婆 就緊急煞車+左轉
嚇得我也趕緊煞車 差點就撞了上去
心中暗自幹了好幾聲

就又慢慢的起步
沒想到 不到10公尺 就看到站在右前方的警察在對我招手了......

(此時我心中暗幹:X的! 原來剛剛的死老太婆在躲警察)
但我也乖乖的停下
配合的拿出我的行駕照...
警: 喔 昨天剛拿到的駕照喔?
我:嘿啊~~~

警:剛剛你闖紅燈囉
我:歹識 歹識 沒注意到

警:還是學生喔?
我:嘿啊...
警:那開你騎車未戴安全帽就好了 (NT 500)
(在我被攔下來之後 還有一對夫妻也闖燈被攔下來 不過只開他們未帶行駕照 NT600... )
真的是佛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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