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警察直接在國道攔停用路人????先不管警察到場開了什麼單!直接檢舉應該可以再補一張吧????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施行,自103年3月31日起,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1萬8千元,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
pcian wrote:可憐變成精神有問題了...(恕刪) 打一頓神志就清醒了。油管:館長 ,吃屎。不到3分鐘,神志清楚,痛覺完整,反應靈敏。鞭刑兩下。第一下後休養一個月,等屁股肉養好後再一次,終身難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