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規則103條
第一項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有行人穿越在前述條文第二及第三項,及處罰條例44條,有行人穿越馬路,駕駛必須停車。
照交通部逾越安全規則103條第一項的規範強度,把原本只要求減速的條文用連行政命令層級都稱不上的行政說明(我不想用行政規則來理解交通部的作為),片面強制用路人近行人穿越道,就算沒行人通過也要停車。課與人民義務要法律授權,今天交通部可以提修法,不修法也不公告行政命令,就算沒人過馬路,憑個人感覺就處罰近行人穿越道未完全停車的駕駛。
對於課與人民義務的基準有所改變,交通部至少提修法,有公聽討論,有公告緩衝,有明確施行日期。
今天沒修法,沒公開討論,沒公告施行日期,就片面修改條文所列的規範與裁罰標準。
這種政府沒有法治觀念,回到人治獨裁的威權時期。
到路口只要有號誌/標誌/標線,像美國一樣所有輪全停。就看全民是否接受修改成這樣的規範。行政官員要記得,立法院不管是否通過任何條文,行政官員不接受立法院決議僅覆議一途,覆議仍不獲立法院同意,行政官員只能立即接受立院決議,不接受就辭職。
2.直行綠燈, 遇到斑馬線也停? 那紅綠燈要不要廢了? 行人已經是神的存在了嗎?
3.轉彎時停一下, 確認有沒有行人這個可以, 因為通常這時行人是綠燈的,
如果要求看到行人燈號是綠燈, 汽車要穿越斑馬線時必需像公車那樣停一下,
那或許還可以接受, 可避免吵A柱檔到, 但一樣請修法, 不然也沒人會鳥你,
這就是所謂的民主自由


不是來個官講什麼就是什麼, 真的很無聊,
人民選出來的官員, 是要服務人民, 不是擾民,
如果每個當官的都把自己當帝王, 那就不要再說自己多民主了,
比對岸的社會主義還不如,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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