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車輛雖有停禮讓行人義務,但駕駛人難以預見有行人穿越道路,或客觀上已無法閃避等情況,就難認駕駛主觀有過失或故意,這時就不能令駕駛人背負不禮讓行人的責任。」
監理站說的就是屁話,照他們的說法來看,另一個法規管理的軌道工具,
就算火車司機大老遠前看見軌道上有人車,
照樣可以完全不減速撞死他們,反正是合法殺人,
又不用負擔賠償不用負擔法律責任!
減速幹麻。
就因為有物理極限原因所以才有免責條款!
法官就清楚的說明了這一點,狠狠的打臉監理站。
一個是難以預見!一個是客觀上以做不到閃避,駕駛哪來的過失!
鬼知道旁邊突然跳出個王八蛋要想死找死的!
如果是台重載大卡車,就算你減速到只開四十公里,遇到一個突然跑出來趴他輪胎前,
就算踩死煞車也停不下來跟火車一樣,交通工具有存在物理極限以及人體反應時間極限!
難得有個明白事理的法官做出合情理的判決,
不是像監理站說出那種白癡鬼話,
反正被罰被關的不是他們,出張嘴動動手指就想入人於罪。
weipulee wrote:
塗不服提告,主張自己綠燈直行,行人卻闖紅燈穿越路口閃避不及才撞上,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行人出現不到1秒就被撞,顯是猝不及防。他還說,行人闖紅燈僅罰500元,他這樣無法閃避卻挨罰7200元,還吊照12個月,顯輕重失衡。
台中區監理所抗辯稱,行人是血肉之軀,不堪汽車撞擊,汽車行經路口本應禮讓行人先行,就算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有避讓義務,塗未減速留意車前狀況,違規明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車輛雖有停禮讓行人義務,但駕駛人難以預見有行人穿越道路,或客觀上已無法閃避等情況,就難認駕駛主觀有過失或故意,這時就不能令駕駛人背負不禮讓行人的責任。
這神奇邏輯
行人用生命捍衛路權
在台灣 真的是真人真事




c.c.0110 wrote:
2)騎士主張行人出現一秒鐘就被撞,法院勘驗影像的結果重機距離行人35公尺,所以重機是一秒鐘行駛35公尺,難以避讓的原因是因為車速破百?
大師名震台中的烏龜普瑞斯當然沒這問題
就算距離 3.5 公分都可輕鬆避開



weipulee wrote:
法律上是沒有所謂“帝王條款”的。就算警方用行人帝王條款告發,可不是一槍斃命,一但上訴到行政法院,法官眼裡可不會這樣看待法律,一件意外一定雙方都有責任,雙方比例多少問題,一面倒的怪車輛違規,那未來會走行政訴訟補救的案件一定越來越多,多到癱瘓法院的程度。
如果車輛勝訴比例越來越多,帝王條款就會自動退場,警方也得考慮這樣的告發方式成功率越來越低,必須更充分的舉證,而不是拿著雞毛當令箭,或執法時自認有尚方寶劍。到時候濫告的結果,警方必須自己檢討法條的解釋與運用是否合理。
一個是機車算不算冤? 沒違規撞到違規的還要承擔一定的肇責?
難道就不能以查無違規+反應不及,直接判無責?
另一個是警察這樣亂告發有沒有責任? 如果沒有之後也不會改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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