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ARA777 wrote:
五天前收到民眾檢舉的紅單
事由是左轉沒打方向燈
當天就繳了1200
昨天又收到一張罰單
照片看起來跟上一張是一樣的
一樣違規左轉 罰900
我在想檢舉人提交給警方的資料
是照片還是影片
如果是照片 也許我其實有打方向燈
方向燈一閃一閃的 檢舉人就截圖方向
燈熄滅的時侯 誣賴我沒打方向燈
有這種可能嗎?
違規左轉又沒打方向燈
的確用同個影片分開檢舉都可以成立
都是影片檢舉動態的
隨便點個檢舉網頁就有說明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檢舉動態違規車輛者,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影像為憑,俾免爭議。
(二)檢舉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含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確認車輛停車狀態)。
SARARA777 wrote:
五天前收到民眾檢舉的...(恕刪)
這種可能有爭議的
沒影片在警察那關就會被退了(不舉發)
所以100%的檢舉都是有影片的
影片檢舉人看過一次
警察也會看過一次
有問題也是會被擋下來(不舉發)
所以你100%有違規事實
當然,你可以主張你說的,最後警方就要出示影片說服你!

造假當然是有,不然怎麼會出現在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也就是拿假資料給警察(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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