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證照片、錄影,有「原始文件(數位檔案)」,內置原始拍攝日期、時間正確,這些資料為不可改,絕對無誤的資料,怎能不允舉發呢?警方沒有送驗資料,就以時間為刁難藉口。
更扯是一堆網友回應我,影片沒有腳、沒有時間、沒有枕木、用遠鏡拍等等言論。
我陳情數次要求警方演示,警方總是官話回復,至今都無法如實演示,足證警察執法毫無公信力,既然警方無法演示,憑什麼裁定舉發要件為合法呢?警察放任不裁罰,涉貪污。
#土城分局 #警政署
#臺灣行人太弱勢
#事實不如腦子進水的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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