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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開罰8100元,竟然是分局調閱監視器開單

我,本人走在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89巷無號誌路口 的「行人穿越道」,穿越同時有客車和汽車二輛貼身而過。影片事實是「生命受到威脅」,若我不停讓「客車、汽車」,稍微不慎,我恐成為輪下亡魂。殊不知,當事人的我舉發,竟遭 #土城分局不依影片事實,逕自不允舉發吃案結案,令人不服,申訴警政署,還是不允舉發。原來 #臺灣不停讓罰政策真的是欺騙人民的。

採證照片、錄影,有「原始文件(數位檔案)」,內置原始拍攝日期、時間正確,這些資料為不可改,絕對無誤的資料,怎能不允舉發呢?警方沒有送驗資料,就以時間為刁難藉口。

更扯是一堆網友回應我,影片沒有腳、沒有時間、沒有枕木、用遠鏡拍等等言論。

我陳情數次要求警方演示,警方總是官話回復,至今都無法如實演示,足證警察執法毫無公信力,既然警方無法演示,憑什麼裁定舉發要件為合法呢?警察放任不裁罰,涉貪污。

#土城分局 #警政署
#臺灣行人太弱勢
#事實不如腦子進水的謬論
twtptheresa wrote:
採證照片、錄影,有「原始文件(數位檔案)」,內置原始拍攝日期、時間正確,這些資料為不可改,絕對無誤的資料,怎能不允舉發呢?警方沒有送驗資料,就以時間為刁難藉口。


涉嫌圖利罪嫌
請地檢署告發
這是職權舉發

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有下列: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第六條第二項: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DED wrote:
閃燈就是執勤中啊
禮讓個毛

如果沒開警示燈或警鳴器

警察可不可以任意違反交通規則?
有事警察幹
沒事就幹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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