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類似了
自己看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512 號宣示筆錄
法官已經說了:「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2、6款及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範之立法意旨,可知使用方向燈係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以正確預知該車之行車動向並為及時因應之安全措施。是所謂「應先顯示方向燈」一事,文義解釋上自應包含正確顯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方向之方向燈,及開始變換前至變換完成之過程中應全程顯示方向燈。」
你就沒有要轉彎,幹嘛打方向燈?
另外這個案例應該跟樓主的很接近
也是自己看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2257 號判決
別說我對你不好,我已經幫你找資料了
mailseven wrote:
就法規而言,你的確違規,這沒什麼好說的
打了燈不轉,還拖了兩個路口,跟在你後面的車,要超車也不敢超
後面的車也就算了
如果對向的車要左轉
看到你打左轉燈
然後對向車(機車)一左轉,就被你直行撞上
對向的車(機車)還真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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