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並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但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管理;尚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安全注意等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臺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沒有現行 你也無法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