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台北酒泉街、大龍街2024...(恕刪) 以下為板橋分局"行人違規穿越道路"實際判例 :裁決處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違規橫越道路可處罰300元,但罰錢事小,導致車禍事故,除了受傷外,恐還要負起刑事責任;日前就有一名行人因違規穿越道路,遭機車騎士撞上,導致雙方多處受傷,機車騎士氣得提告,騎士指出是因行人違規在先,導致剎車不及,最後法院判定機車騎士未注意行車狀況,且行人則違規穿越道路,雙方均犯過失傷害罪,判處行人拘役30日、機車騎士拘役10日。
確實比勞保賠得多......這勞動部要檢討,為什麼 正常人上班,GG了。補償這麼少,還不能說是賠。也難怪有意或是不是故意的交通事故,換現金。而且也不會被警察 依刑案移送地檢署。為了200萬嗎竟有台語歌,十萬元...以前的十萬元,應該很大。十萬大洋。
一個嚴重陀背的老阿公,拖著回收物還是隨身家當(看不出來)穿越車陣。的確,如果以一個正常身體健康的阿公來說,這樣很不妥,你們說的都對。可是看這影片的阿公,已是佝僂老人,感覺健康狀況沒有很好。我就不太忍心。希望你們變成佝僂老人後,還能健康不需要有人照顧。
這跟健康沒關係吧,總是要守最基本的規則。如果大家或是老人都這樣,走來走去.....觀感不好吧交通部,應該修法開車的人,看到老人。要保持50公尺的車距。違反者依過失傷害論。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直接公訴罪。(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