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圓沒加辣 wrote:判決指出,44歲李男2023年7月22日傍晚,駕駛白色特斯拉電動車,停在台中市設有電動車充電設施的公有停車場,不過他沒將車停在「一般停車格」而非「電動車專用充電車格」。 我真的不懂,這位車主到底停在那個車格。
阿臭丸 wrote:呵呵才罰成這樣而已喔嚴格來說也算竊盜了耶 不是嚴格確實就是竊盜罪被法辦電能也算是動產這事主要是因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向「拔槍車主」李男告發"意在宣導"停在非充電車位去拔隔壁充電車位的充電槍來充電, 被法院認證等於是竊電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