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台車最倒楣,沒有"停止"時被撞,變成追撞而非推撞(不知判定標準有沒有修改)。所以第二台車要賠第一台車、第三台車賠第二台車、第四台車.....可是第二台車本來是撞不到第一台車的,有保持一定距離、也已經幾乎停了(但實際還有一點點速度),希望法規適當修改,不要死板板的就是"要停止"才算推撞,肇責差很多。
放大仔細看,BMW 後面那台車並沒有沒繼續追撞連兩聲撞擊聲 <<< 應該是BMW撞到後沒有停下來又追撞,總共連撞兩次然後追撞前車子突然加速完全沒減速追撞後,後面還冒煙 (像手煞車磨出來的煙?)此外~所有電子安全防護系統完全沒啟動!??我想事情應該有隱情,也許跟國外最近 BMW 大量招回事件有關 (自己股溝一下國外新聞吧)
以前好像聽說過,這種事件筆錄上要注意是載明本車已經完全停下後,被後車由後方撞擊,導致本車「推」撞前車,而不是「追」撞前車。因為「追」撞連環車禍一般都是後車賠前車,但若是「推」撞,就是那台BMW賠前面全部。印象中是這樣,有錯請更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