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x0117 wrote:我大伯開統聯30年,...(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因此,當大型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應行駛在外側車道上,如果行駛途中有需要超越前車時,駕駛人可以暫時利用相鄰於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超車後於有適當安全距離時,即應切回原外側車道行駛,不得佔用於非外側車道行駛。如果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佔用內側車道者,依法令將被處以新臺幣5,000~6,000元罰鍰;如果是佔用內側車道以外的車道者行駛者,則將被處以新臺幣4,000元~6,000元罰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