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有關民眾自摔交通事故,雖肇事人無致人受傷或死亡,但因當事人當場無法自行和解者,仍應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置,違者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論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依我認知,重點在「肇事」及「未依規定處置」自摔無對象如何算肇事?也沒把車丟在路中造成危險難道以後上班走在路上或過馬路跌倒,沒報警事後申請三聯單理賠也要被開單??況且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公傷假不列入考核扣全勤故個人認為這故事唬爛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