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htseng wrote:後三項,有討論空間 ---例如原來兩車道,到了靠近紅綠燈硬生生變成三個車道,本地人熟知路況,沒差。但對外來客即是個陷阱--交通繁忙時,因注意旁邊及前後來車,容易忽略地面標線、踏入裁罰陷阱。 有這種想法的你,在交通繁忙時真不適合開車上路。
stoak wrote:45秒時「直行車占用轉彎車道」47秒時「未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時間相差兩秒鐘,所以是行駛在左轉專用道上,同時車身有一部分壓到雙白線,這是一個行為二種態樣,不是兩個違規行為(跟紅燈右轉同時沒打方向燈或者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相同是一個違規兩種態樣),這二個同時只能有一個違規行為成立,可以不同名目開出兩張罰單?
照這邏輯所以一分鐘內殺一個老頭又殺一個小朋友還打電話詐騙一個人趕緊又跑出去賣一包毒順手殺一條狗再把汙染物倒進河川不能每條都罰不然違反比例原則?哪有這種事你做的每一件事情都要負責哪有因為時間相同,類型相似,就可以不算數的?那這樣大家以後幹壞事,都短時間內拚次數,犯越多越划算不是?比例原則?你犯一條,就判一條罪,才叫做1:1比例原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