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的錯。自己跑去給車撞。明明小路,都有停字。小巷子沒寫,可能是政府的錯。停字再開標誌(「停」標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當然機車駕駛,可以舉證,賓士車,瞬移,所以把我撞了但是不排除,看到賓士車.....可以發小財。機車是行進間...然後停...被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又騎機車又再度違規。禁止臨時停車線烤肉網,不能停車。交通警察可以開出兩張罰單。看來不少人,考照後。都還給交通部了。
richard1126 wrote:另一樓影片機車方向地上有個"停"!!!!所以機車問題大!!!!不過我覺得應該是5:5!!!!!停止被汽車撞與攔腰撞汽車還是有差別的!!!! 以現在的責任歸屬判別方式誰撞誰都沒差純粹看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