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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看到四輪衝過來...

機車停在路口,極差的選擇。一直衝,搞不好賭對了,剛好沒撞上。
機車的錯。自己跑去給車撞。明明小路,都有停字。
小巷子沒寫,可能是政府的錯。


停字再開標誌(「停」標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當然機車駕駛,可以舉證,賓士車,瞬移,所以把我撞了
但是不排除,看到賓士車.....可以發小財。


機車是行進間...然後停...被撞.....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

又騎機車又再度違規。
禁止臨時停車線

烤肉網,不能停車。



交通警察可以開出兩張罰單。

看來不少人,考照後。都還給交通部了。
JDKy898 wrote:
機車阿姨:靠有車,來...(恕刪)


這種車禍

台灣一天可能

上百件

這些不想停的

是家裡有要事

還是時間很寶貴?

一分鐘幾十萬在賺嗎?

richard1126 wrote:
另一樓影片機車方向地上有個"停"!!!!
所以機車問題大!!!!
不過我覺得應該是5:5!!!!!
停止被汽車撞與攔腰撞汽車還是有差別的!!!!

以現在的責任歸屬判別方式

誰撞誰都沒差

純粹看路權
機車是支道,地上還有“停”的標誌,只要機車沒停下來再開,肇事責任應該是佔比較大,汽車這邊因為沒減速應該也有三成肇事責任;但如果是台灣法官判的,我就不敢說了!
阿姨肉身擋車保護後面的小朋友,真是條女漢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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