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你Google了,下次可以自己練習一下: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EC70A4186D4C828&sms=87415A8B9CE81B16&s=23949ECFCF828C92
收到逕行舉發闖紅燈的違規通知單但沒有採證照片,這樣的舉發成立嗎?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情形,只要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親眼目睹違規事實,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則不需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即可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Another.MF wrote:
我幫你Google了,下次可以自己練習一下: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EC70A4186D4C828&sms=87415A8B9CE81B16&s=23949ECFCF828C92
收到逕行舉發闖紅燈的違規通知單但沒有採證照片,這樣的舉發成立嗎?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情形,只要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親眼目睹違規事實,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則不需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即可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我本來也是貼這個
後來看這並不符合po文的狀況
這段講的是逕行舉發
但是發文的是警察當場舉發
狀況不一樣
第 10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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