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檢舉得先了解法規對該違規行為的「定義」,再針對定義將證據交給警察,這樣才是有效的檢舉。例如:違停要三分鐘以上,三分鐘以下算是臨停,但是臨停現在又限縮檢舉,所以你一定要有證據能證明該車停超過三分鐘。只要超過三分鐘的影片或是照片,裡面都有相同車輛在相同位置,這樣子應該檢舉就會成功。很多網路白痴都在說檢舉人應該要上課、受訓、認證…blar, blar。事實上檢舉只是將你看到的違規,交給警察去決定是否要開單,最終決定權還是在警察。可是警察沒在現場,所以你必須要將整個狀況、違規要件清楚的讓警察能很確定這是違規。多檢舉幾次就熟了,不要灰心。
rogerforid wrote:我討厭汽車違規停車.但我更討厭檢舉人因檢舉失敗,寫信到開單員警的上層主管,逼使主管回頭修理開單員警. 我之前有檢舉一台賓士車違停在人行道擋路人,警方回覆時間不足不予舉發,信裡下方有員警電話我就打電話過去,我說所提供的照片時間顯示該車違停超過4分30分,那裡時間不足?員警竟改口要有影片才可以,但我只拍照片,我就寫信到市長信箱陳述了這事,隔了一周這個檢舉案就變舉發了,該員警有沒有被修理我不知道,但檢舉規定就寫在那裡,很明顯是雙標。
立法全面開放從食衣住行各種檢舉,不局限於交通上,且立法規定若檢舉不成立,則處檢舉人與其檢舉項目相同罰金,則不論每件檢舉成不成立,國庫確保皆有收入。如此可預防亂槍打鳥的檢舉,避免浪費公務機關人力,且讓人民更熟稔法規。每月各鄉鎮縣市公開表揚檢舉前十名,每年總統明令表揚全國前十名,前三名受邀參加國慶大會,以為國民表率!有正義感的檢舉人必定不會介意充實自己法規知識,定會希望自己作到勿枉勿縱、不浪費公務機關人力。且不會像違規者所批評只敢躲在陰暗角落偷偷檢舉,必定會以自己作為為榮,公開呼籲全國人民參與大檢舉時代!正義的檢舉者,大方的站到鎂光燈前,當人民楷模,呼籲全民參與大檢舉時代!
BlueSky5230 wrote:紅線就不能車輛停駐,無法理解台灣法律能賦予執法者去解釋駕駛不在車上、超過三分鐘才能成立。台灣愈來愈不能住人⋯⋯正常人很難生活。 現在檢舉限縮就是不讓人用巡邏式地開(騎)車經過錄到就可以檢舉雖說紅線連臨停都是違規但警察不在現場還是得知道該被檢舉車輛是"違規臨時停車(三分鐘以內)"還是"違規停車(三分鐘以上)"所以檢舉人必須證明被檢舉車輛是違規臨時停車還是違規停車兩者罰金不同, 警察有義務不能亂開單檢舉民眾當然也有義務提供完整事證給警察否則警察單開錯了遭申訴你想吃偽造文書或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