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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各縣市可以自己訂交通檢舉獎金

樓主臉會不會覺得
麻麻的...
刺刺的...

真的有檢舉奬金那不就天下大亂

每個路口都有人拿手機在拍

或是在屋外裝個監視器拍

簡直是無本生意

還有就是看每個人的心態問題

其實大部份的人是不想檢舉別人的

我自已從以前到現在,在我面前丟

煙屁股的少說也有100件以上

我要是裝個記錄器,也早回本了

何必呢,也許別人日子不好過

還去踩別人
MXY987

敢做敢當,敢違規就要有受罰的擔當啊

2024-06-12 17:07
king910079

請問一下 "好不好過" 跟 "丟不丟菸蒂" 的關聯性在哪@@?

2024-06-13 11:48
"交通安全人員"

又不是發給民眾

很多罰單對工作人員來說是有績效或是獎金的

但對民眾不是
yurue wrote:
誰說道路交通檢舉「沒...(恕刪)

檢舉獎金會給罰單上的舉發製單的人
也就是警察
如果法規把錄影檢舉者的姓名、證號標註在罰單上
那這樣檢舉者就能領到獎金
也就實名註記檢舉
違規魔人有病趕快看醫生
誰出錢誰就可以自己訂啊~基本道理吧!?

有意見?那就通通取消吧~檢舉是你的正義,正義怎麼可以拿來賺錢呢?
臉腫成這樣,你還是自己刪文吧!
雖然我書讀得不多,但第一第二條完全就是指交通警察適用而已
我知道樓主不會點進19樓的連結進去看,幫你一把。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30031505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6點,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1、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並統籌規範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之獎勵,特
訂定本原則。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交通、警察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專業警察機關(以
下簡稱各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得依本原則發給獎勵金。
前項所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包括直接執行人員、共同作業人員及其他配合人員。
直接執行人員指交通執法、疏導、管理、交通事故處理、裁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事件及設置、維護交通設施等人員;共同作業人員指配合交通勤務之指揮、管制及督
考等人員;其他配合人員指協助執行上開事項之人員。
第一項經費來源,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每年視財政收支狀況編
列預算分配之。但編列獎勵金之總額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處理道路交
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放決算數之平均數。
未曾編列獎勵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原則第四點規定每人每月支給範圍內編
列獎勵金預算,爾後並以其初次編列之預算數為上限。
3、各機關獎勵金應按工作績效核實發給,並依業務狀況及工作內容擇定一項以上績效指標
訂定衡量基準,作為獎勵金核發之準據。績效指標如下:
(一)交通執法、交通疏導、交通事故處理及鑑定等勤(業)務執行比重。
(二)交通事故降低情形。
(三)大眾運輸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結果。
(四)交通設施建置、維護及管理數。
(五)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結案率。
4、各機關應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作業之直接執行人員、共同作業人員及其他配合人員,訂定不同支給基準。直接執行人員在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範圍內支給;共同作業
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其支給數額以不超過直接執行人員之百分之八十支給;其他配合
人員以不超過直接執行人員百分之五十支給。
前項獎勵金之發放,應落實獎從下起原則,不得平均分配。
5、各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支領本獎勵金。
6、各機關獎勵金之實際支給對象(含直接執行人員、共同作業人員及其他配合人員)、支
給基準、工作績效衡量基準、扣(減)發基準等事項之細節性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定之。
前項獎勵金扣(減)發之基準,應包括違反勤務、交通違規舉發錯誤、請假及其他應
扣(減)發獎勵金事由。
好奇樓主到底怎麼閱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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