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說明,即便行人闖紅燈,車輛仍須停讓,總不能撞上去,但若汽車緊急剎車後,與行人間未保持3公尺距離,原則上將不會對汽車開罰6千元,另對闖紅燈或違規穿越馬路行人開罰500元。
不過,若行人闖紅燈,汽機車沒停讓且直接撞上,導致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將對車輛和行人雙方都開罰,且雙方都要負擔肇事責任。
禾口王 wrote:
怎麼可能八成~腳踏車屬慢車~應該兩段左轉!
禾口王 wrote:
我所知是腳踏車是慢車要兩段左轉彎!怎麼說轉彎車都比較輸!不過前後車有差喔!今天如果我沒行車記錄器那就有得搞了!
你的case是單一車道, 對方不用兩段式左轉
一個車道哪來兩段式左轉?
它只是本來靠右再行左轉
因為慢車行駛於車道上本來就必須靠右
但要直接左轉仍必須先靠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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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規則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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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定單車道慢車左轉一樣要先靠左, 並使用左轉手勢
其餘和汽機車相同
初判寫未依規定左轉的原因是這個
簡單講, 就如同一台靠右很慢的機車在你右前方直接左轉
你們雙方是前後車關係, 所以你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且前後車沒有轉彎車讓直行車的情況
肇責我前面說最多五五, 意思是你至少五成, 看你怎麼跟對方凹
你夠厲害, 談判時凹到對方認同他們全責也是可以
我知道上來問的人被說自己肇責大會不太爽
若認為我在哈拉, 你可以花三千去車鑑
我是無所謂, 打嘴砲不用花錢, 說錯更不會罰錢
不過你可以自己想想若對方的說法像我講的一樣你該怎麼凹?
一句信口開河就想反駁?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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