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車商簽的約是"介紹買買", ˊ這應該就是所謂的寄賣, 但合約上有註明"113年全期牌照稅由車商負責繳納", 所以我本以為車商若未在4/30前賣出車子並過戶應該會先去繳納牌照稅等以後過戶給新車主後再依比例收取向新車主取, 這樣才不會有滯納金, 但現況看來並不是這樣, 所以才想請教版上大大們一般實務做法大概是怎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