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修正道交條例10項微...(恕刪) 去年底大選前交通部已經實質禁止民眾檢舉臨時違規停車了不管立法院怎麼修法警方現在對於民眾檢舉臨時違規停車就是退件所以只是在做做樣子而已台灣早就進入大違停時代三個月後廢死通過台灣正式成為世界犯罪之島
最應該杜絕的是並排停車吧未戴安全帽並不會造成他人危險臨停人行道(大多機車)也不至於危險確實有不方便或難看的地方但是最危險的並排停車都可以縱容了開放這些不顯得莫名其妙嗎?不過占用身心障礙格、逆向停車這兩點倒是贊成怎麼想並排停車都比未戴安全帽嚴重啊!
說真的,對交通部非常失望。那些「微罪」,如果真的不影響交通,就將它從道交法中刪除。但是,保留卻又禁止檢舉,等於是變相的不執行道交條例,就跟雖然沒廢死,但是技術性不執行死刑一樣。道交條例中所謂的「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當這條不能檢舉時,警察接到報案再到現場,少說也20分鐘以上,如果屆時該車還在現場,那早就超過3分鐘不是臨停而是違停。也就是「臨停」雖然是違規行為,但除非剛好註死警察就在旁邊,不然絕對不會被開單。這樣消極的執法精神是合理的嗎?不如直接開放合法臨停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