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ft wrote:建議不要再用「禮讓」這種詞,禮讓是依「禮」而讓。交通是依法依規依路權,應該是「依法停讓」而不應用「禮讓」。禮讓這詞用久了,讓很多沒路權的一方,以為自己可以不「禮讓」,事實上「依法停讓」他是沒有選擇權的。 違規仔:但我可以選擇不守法反正情理法 情字優先 法字最後 尤其是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