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臺北市以下自治條例,若真的有每六個月檢討一次:當停車數量達百分之八十時提高費率,則停車位應會變得好找一些。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五條 停管處對公有停車場之管理,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公告其所應適用之差別費率,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第六條 公有停車場所在地區停車需求及使用情形,停管處應每六個月調查檢討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得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並公告之。當停車位收費變高,市場供給逐步變大,停車位好找,當停車位收費過低,市場供給無法變大,停車位難找。臺北市已明訂此自治條例,就看是否能由市場機制決定停車位收費價格,讓願意負擔較高收費的車主好找車位。或者,等待有人想出比市場機制更好的解決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