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不直接打電話到開單的分局訊問呢?網友的留言一點法律效力都沒有。況且,違規屬實,你好意思撤罪嗎?假如警察沒開啟「警車警示燈」他不能執行公務合理。我在正在巡邏且沒開警示燈的警車面前打人是不是也要無罪推定?
程序上有瑕疵不代表可以撤銷罰單罰單依然有效~因為你就確實是那個速度~超速只是警察會被內部記申誡而已長官會叫他下次記得開警示燈因為員警有沒有開警示燈跟他測到你的速度多少~是沒有關聯的警察車追緝劫匪~警察車沿路沒有開響警示鳴燈劫匪被抓到後~難道可以申訴警察緝凶不成立嗎?~哈哈當然是算數啊~員警頂多被記內部申誡而已
我的該邊很癢 wrote:如題,小弟最近被抓超速,在沒啥車又大又直的四線道,被警察的流動測速照相躲在暗處拍到,而且速限還50而已重點是警察只有開車燈並沒有開警示燈如圖請問這樣構成足夠的申訴理由嗎?我查到資料都是在國道上的,沒有人問過在平面滿滿被陰的感覺 有開車燈已是寬容了,夠膽超速就該有承受罰單的品格~
相關條例根本沒說,警車要在現場閃警示燈。警政署訂定「交通違規稽查注意事項」,規定警方採「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執勤地點、項目須經主管核定,執勤員警要穿制服,未經核准不能便衣執勤,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須有明顯標識,目的就是要符合「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避免警方任意採證、隱藏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