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lidx wrote:
本回應 僅單純就事論...(恕刪)
認真要論的話,確實是妨礙通行了啊。
行人的絕對路權是在斑馬線上,在這車子如照片中違停的情況下,若仍要通行,只能繞旁邊走。
確實…不是不能走,但『自身權益受損、被妨礙到』,這是事實啊。
挨踢人 wrote:
樓主檢舉錯項目了
這檢舉路口十公尺內紅線違規停車一定成立
依短影片的回信來看,他檢舉的就是『路口十公尺內臨停』,單純就是警察扯『不妨礙行人』來作出『違停不舉發』的理由。
簡單來講,就是在警察對法條的解釋下,只要有"疑似"上下車行為、且不完全妨礙行人的情況下,路口、紅線都可以隨意臨停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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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兩個法規的組合拳之下,等於違規臨停可以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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