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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擋住行人穿越道,竟被三重警察,認定沒妨礙通行,不舉發

既然沒有妨礙通行
那就跟王男一樣
踩踏過去吧
王男不是示範過了就直接踩過去阿

這樣哪有妨礙
去年12月也影片檢舉汽車違停公車站牌,但警察就是用12月最新函文說無妨礙通行。
看那最新的函文真的很容易擋掉民眾檢舉,看來要打110來讓警察出外勤了。
跨年當晚,台北市也像是無政府狀態,到處違停。
自己等停車場快2個小時,真覺得守法的是笨蛋。
minglidx wrote:
本回應 僅單純就事論...(恕刪)


認真要論的話,確實是妨礙通行了啊。

行人的絕對路權是在斑馬線上,在這車子如照片中違停的情況下,若仍要通行,只能繞旁邊走。

確實…不是不能走,但『自身權益受損、被妨礙到』,這是事實啊。
Gabriellin

發生事故在3米內都可以算走行穿線,以前有相關判例,但這樣對方就可以爭議,只能讓法官判。說妨礙實際上是繞過去即可,如果是小巷口被完全賭死,還可能可以說妨礙通行,這種應該是路口違停或停在行穿線比較正確

2024-01-02 12:44
挨踢人 wrote:
樓主檢舉錯項目了
這檢舉路口十公尺內紅線違規停車一定成立


依短影片的回信來看,他檢舉的就是『路口十公尺內臨停』,單純就是警察扯『不妨礙行人』來作出『違停不舉發』的理由。

簡單來講,就是在警察對法條的解釋下,只要有"疑似"上下車行為、且不完全妨礙行人的情況下,路口、紅線都可以隨意臨停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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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兩個法規的組合拳之下,等於違規臨停可以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哦。
achun1212

確實,現在就是這樣,偉哉交通部。鼓勵民眾違停,守法的都是笨蛋。

2024-01-02 9:28
kkip

這是法律用語"無罪推定" ...

2024-07-08 15:58
都紅線了還沒違停
警察是懶得處理吧
不想幹就滾
之前有網友說:斑馬線違停必需提供車輛停止時間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

要達成條件非常不容易,別浪費時間了

找個國外網紅去國外網站PO文說鬼島斑馬線可以違停,外國新聞一播,政府才會動起來,要不然就算了吧
既然沒有妨礙通行
那就表示汽車就是斑馬線的一部分~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那就學王男一樣~大力的給他踩踏上去
警察已經認證可以通行
踩踏上去不會有毀損罪的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完全擋住行人穿越道,竟被三重警察,認定沒妨礙通行,不舉發

照這邏輯到處都嘛可以停車,

這國家還真是離譜發這種公文。
advantage wrote:
照這邏輯到處都嘛可以停車,

這國家還真是離譜發這種公文。


其實不只是如此,我上面說了是『法條給予了充份的執法解釋空間』,意思是『在一模一樣的狀況下,別人違停時警察可能不舉發,但你效仿時,警察就舉發了…』

更直接講,違停這件事,等於變成警察可以隨便決定罰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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