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紅小天使gogo wrote:
我方車遵守減速、打方向燈、行駛於慢車道,那來貿然右轉?
經驗太少
如果今天是路邊停車格的汽車要轉出來
還是加油站駛出來
你都要小心
這些狀況都是讓一下比較好
覺得很多道路的線設計有問題
汽車轉彎前、右跨線出去(有違規的可能)
最好佔到機車不足以過去空間
讓機車一定得從左側超
怎麼賠償?
都開車了沒保第三人???
都選擇騎這麼好的機車,也沒保第三人???
偉士牌,車價、維修都貴
但我也不覺得機車是個好騎士
沒預判汽車動向、要嘛加速超過 或 左側超車
覺得雙方社會經驗都少、還同時沒在怕(都沒保第三人)
記得有幫忙處理車禍協調會的
問看看他們過往的經驗
講好雙方可以接受價格
大事化小
粉紅小天使gogo wrote: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右轉,於三十公尺前有打方向燈,車速約20公里,於路口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車身撞擊,右側車身都有刮痕及後視鏡撞飛,對方機車左側有刮痕,機車未倒地,無救護車到場,雙方只有強制險。
調閱路旁店家門口二支左、右兩側監視器,同步顯示,可看出汽車到達近路口時,機車尚距路口約30公尺以上路肩,未出現於影像中。
初判表:
01:為機車任意駛出邊線
02:我方汽車駕駛(轉向)疏忽。
經兩次至調解委員會,機車駕駛每次都要求理賠十幾萬元(含修車三萬多元加上就醫費用)。
互提過失傷害,地檢送車鑑會結果:
法規依據:雙方是皆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次因。
我方覆議:
車鑑會改為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為肇事次因。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於三十公尺前打方向燈欲右轉,行車速度約20公里,行駛至路口時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擦撞,,經車鑑會覆議結果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地檢起訴:
我方車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機車接近上開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態,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機車駕駛受有下背挫傷、左手及右腳踩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我方駕駛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腕部挫傷、右側手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
癥結點:
起訴書內未提對方機車行駛路肩,未減速,我方車遵守減速、打方向燈、行駛於慢車道,那來貿然右轉?我方為何為主因,機車違規反成次因?
過來要上法院需先調解,再開庭,我方應如何做?
從照片看起來, 你這不是單純的單一車道, 前後車關係
路肩部分是很常見的大寬距路肩(一般來說機車都會當機車道在騎. 也就是說這種路段機車騎在慢車道的情況不是沒有但是比較少見)
法官會這樣判..應該是合理的
你可以積極增取對自己有利的法條. 但是.應該很難有甚麼變化
這種鑑定方式,大部分因為人的因素,常常都會做出令人無法苟同,違反正常人思維模式的結果。
還分成自己送有收費跟法院送沒錢收的,那結果可能⋯⋯
像這種案例,若說成是碰瓷黨故意看你要轉彎了,加速上去蹭你一下都有可能!
只是太難證明。
今天要是一律這樣認定,其造成的結果就是有些心思不正的人,
只要看見轉彎車輛,就故意從右後加速蹭一下,就有人要破財了!
沒有嚴謹客觀的鑑定,右轉被右後撞,一律如此,
管你其它啥機車騎在車道外,你的速度才20,右轉前機車還離你幾十公尺遠⋯
這些客觀性影響重大的資訊都會被視而不見,一律只有蕭規曹隨的照樣搬磚,
只會跟你說你就是轉彎未禮讓直行車,管你啥你有多注意,是機車白目一直衝過來的真實原因都沒用。
反正一律都是汽車主因機車次因就對了,就算你停著等他先過,要是他照樣蹭你旁邊一下,照樣你倒霉,
他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就是鑑定結果。
所以啦,要右轉的人,最好真的就是轉彎前,提早緊靠右邊把門關滿關死,
不然遇上白癡三寶還是惡意碰瓷的,倒霉都是自己。
粉紅小天使gogo wrote: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右轉,於三十公尺前有打方向燈,車速約20公里,於路口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車身撞擊,右側車身都有刮痕及後視鏡撞飛,對方機車左側有刮痕,機車未倒地,無救護車到場,雙方只有強制險。
調閱路旁店家門口二支左、右兩側監視器,同步顯示,可看出汽車到達近路口時,機車尚距路口約30公尺以上路肩,未出現於影像中。
初判表:
01:為機車任意駛出邊線
02:我方汽車駕駛(轉向)疏忽。
經兩次至調解委員會,機車駕駛每次都要求理賠十幾萬元(含修車三萬多元加上就醫費用)。
互提過失傷害,地檢送車鑑會結果:
法規依據:雙方是皆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次因。
我方覆議:
車鑑會改為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為肇事次因。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於三十公尺前打方向燈欲右轉,行車速度約20公里,行駛至路口時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擦撞,,經車鑑會覆議結果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地檢起訴:
我方車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機車接近上開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態,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機車駕駛受有下背挫傷、左手及右腳踩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我方駕駛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腕部挫傷、右側手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
癥結點:
起訴書內未提對方機車行駛路肩,未減速,我方車遵守減速、打方向燈、行駛於慢車道,那來貿然右轉?我方為何為主因,機車違規反成次因?
過來要上法院需先調解,再開庭,我方應如何做?
真的好慘
機車駕駛提早領年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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