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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打方向燈欲右轉,遭同向車道行駛於路肩直行機車從右後方擦撞,請問肇責?

@
慢慢耗吧 辛苦一點
下次就會記得 早早關右邊的門
要養成習慣關好門,那怕是直行亦同,如影片直線行駛時,一樣要關門不給機車鑽。


後行車紀錄器要裝,避免無證據,如這台黑車筆錄寫的很奇妙,但影片能證明清清楚楚。


請看影片01:54,萬一騎士失手被前車撞倒,然後被騎士被後車秒爆頭,法官要怎判。


樓主的貼文就是本案最大的問題,AB二車的筆錄與圖都是自訴,做筆錄當時車主也無法舉證,騎士是路肩+右側超車,雙方都各自表訴,法官也頭疼阿.....
我家小妞蛀牙了~
歐日一個車道都是一台車,不管汽機車都是,不會有同車道多台車,只有台灣政府故意把車道畫的很寬,造成這種事故不斷。
樓上說的沒錯,開車右轉就是要關門,換成我騎車,直行就該走中間直行車道,不該跑到右側,若要右轉就是等汽車轉完在後方轉,絕不跟汽車並行。跟小車並行轉彎,算他倒楣,跟大車並行轉彎叫找死,哈

粉紅小天使gogo wrote:
我方車遵守減速、打方向燈、行駛於慢車道,那來貿然右轉?


經驗太少

如果今天是路邊停車格的汽車要轉出來
還是加油站駛出來
你都要小心
這些狀況都是讓一下比較好

覺得很多道路的線設計有問題
汽車轉彎前、右跨線出去(有違規的可能)
最好佔到機車不足以過去空間
讓機車一定得從左側超

怎麼賠償?
都開車了沒保第三人???
都選擇騎這麼好的機車,也沒保第三人???
偉士牌,車價、維修都貴

但我也不覺得機車是個好騎士
沒預判汽車動向、要嘛加速超過 或 左側超車

覺得雙方社會經驗都少、還同時沒在怕(都沒保第三人)
記得有幫忙處理車禍協調會的
問看看他們過往的經驗
講好雙方可以接受價格

大事化小
右轉, 一定要關門, 讓機車不能鑽 + 按喇叭

免尾巴的年底, 不只機車亂鑽, 豪車也是亂鑽+搶快超速+闖紅燈
粉紅小天使gogo wrote: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右轉,於三十公尺前有打方向燈,車速約20公里,於路口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車身撞擊,右側車身都有刮痕及後視鏡撞飛,對方機車左側有刮痕,機車未倒地,無救護車到場,雙方只有強制險。

調閱路旁店家門口二支左、右兩側監視器,同步顯示,可看出汽車到達近路口時,機車尚距路口約30公尺以上路肩,未出現於影像中。

初判表:
01:為機車任意駛出邊線
02:我方汽車駕駛(轉向)疏忽。

經兩次至調解委員會,機車駕駛每次都要求理賠十幾萬元(含修車三萬多元加上就醫費用)。

互提過失傷害,地檢送車鑑會結果:
法規依據:雙方是皆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次因。

我方覆議:
車鑑會改為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為肇事次因。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於三十公尺前打方向燈欲右轉,行車速度約20公里,行駛至路口時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擦撞,,經車鑑會覆議結果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地檢起訴:
我方車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機車接近上開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態,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機車駕駛受有下背挫傷、左手及右腳踩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我方駕駛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腕部挫傷、右側手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


癥結點:
起訴書內未提對方機車行駛路肩,未減速,我方車遵守減速、打方向燈、行駛於慢車道,那來貿然右轉?我方為何為主因,機車違規反成次因?

過來要上法院需先調解,再開庭,我方應如何做?


從照片看起來, 你這不是單純的單一車道, 前後車關係
路肩部分是很常見的大寬距路肩(一般來說機車都會當機車道在騎. 也就是說這種路段機車騎在慢車道的情況不是沒有但是比較少見)
法官會這樣判..應該是合理的
你可以積極增取對自己有利的法條. 但是.應該很難有甚麼變化
壓力鍋

等一下,你開頭說是騎在路肩,那倒底是路肩還是慢車道?

2023-12-25 7:55
粉紅小天使gogo

撞我們的機車騎在後方路肩

2024-01-09 13:47
車鑑會就是一群只會在辦公室光看書面資料然後自以為是正確的做出判斷的人。

這種鑑定方式,大部分因為人的因素,常常都會做出令人無法苟同,違反正常人思維模式的結果。

還分成自己送有收費跟法院送沒錢收的,那結果可能⋯⋯

像這種案例,若說成是碰瓷黨故意看你要轉彎了,加速上去蹭你一下都有可能!

只是太難證明。

今天要是一律這樣認定,其造成的結果就是有些心思不正的人,

只要看見轉彎車輛,就故意從右後加速蹭一下,就有人要破財了!

沒有嚴謹客觀的鑑定,右轉被右後撞,一律如此,

管你其它啥機車騎在車道外,你的速度才20,右轉前機車還離你幾十公尺遠⋯

這些客觀性影響重大的資訊都會被視而不見,一律只有蕭規曹隨的照樣搬磚,

只會跟你說你就是轉彎未禮讓直行車,管你啥你有多注意,是機車白目一直衝過來的真實原因都沒用。

反正一律都是汽車主因機車次因就對了,就算你停著等他先過,要是他照樣蹭你旁邊一下,照樣你倒霉,

他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就是鑑定結果。

所以啦,要右轉的人,最好真的就是轉彎前,提早緊靠右邊把門關滿關死,

不然遇上白癡三寶還是惡意碰瓷的,倒霉都是自己。
粉紅小天使gogo wrote: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右轉,於三十公尺前有打方向燈,車速約20公里,於路口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車身撞擊,右側車身都有刮痕及後視鏡撞飛,對方機車左側有刮痕,機車未倒地,無救護車到場,雙方只有強制險。

調閱路旁店家門口二支左、右兩側監視器,同步顯示,可看出汽車到達近路口時,機車尚距路口約30公尺以上路肩,未出現於影像中。

初判表:
01:為機車任意駛出邊線
02:我方汽車駕駛(轉向)疏忽。

經兩次至調解委員會,機車駕駛每次都要求理賠十幾萬元(含修車三萬多元加上就醫費用)。

互提過失傷害,地檢送車鑑會結果:
法規依據:雙方是皆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次因。

我方覆議:
車鑑會改為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機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為肇事次因。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於三十公尺前打方向燈欲右轉,行車速度約20公里,行駛至路口時遭同向行駛路肩機車從右後方擦撞,,經車鑑會覆議結果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地檢起訴:
我方車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機車接近上開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態,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機車駕駛受有下背挫傷、左手及右腳踩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我方駕駛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腕部挫傷、右側手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


癥結點:
起訴書內未提對方機車行駛路肩,未減速,我方車遵守減速、打方向燈、行駛於慢車道,那來貿然右轉?我方為何為主因,機車違規反成次因?

過來要上法院需先調解,再開庭,我方應如何做?


真的好慘
機車駕駛提早領年終了
粉紅小天使gogo wrote:
我方汽車行駛於慢車道...(恕刪)


既然只有強制險,車鑑也有肇責,你只能靠自己了,賠錢免不了,

調解時請對方把維修清單跟醫療收據白紙黑字列出來,'

你在自己衡量,不是對方開多少就是多少...

現在趕快馬上加保任意險,佩服只有強制險就敢上路的人
剛剛才想起來,要看那條白線是十五公分還是十公分。

如果是十五公分白線,那白線的右側叫路肩。

如果是十公分白線,那白線叫快慢車分隔線,線的右側是慢車道。

如果是十五公分寛的白線,那樓主沒錯。

如果是十公分寛白線,真的打官司,樓主可能有點問題。

不過,從樓主內文看來,鑑定會完全沒提到這事,法規也用錯。

開除!!

粉紅小天使gogo

覆議時有拍照量給車鑑會看,從現場照路肩也沒劃入機車停等區

2023-12-24 21:49
Kelly920925

可告知是哪路口嗎? 試著用GOOGLE"參看"清楚...資訊不完整..鄉民討論內容僅供參酌哦~

2023-12-2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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