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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看新規 檢舉違規臨停不能少3證據、1原則

陳阿瓜~ wrote:
太好了希望以後也可以開放停汐五高架看101煙火跟松機飛機起降畢竟大多時段禁行路肩 停一下不會影響人車通行

對,快去做
不敢做就是卒辣
陳阿瓜~

真的開放了當然就上去停[^++^]

2023-12-13 16:58
廢除交通法規,消弭對立
吾人瞭解政府想轉換為科技執法的用心,請官方攝影機架好後,依此要領判斷開單,若科技設備廣為設置,又是另一場腥風血雨
Bookwarm

其實也還好,看看口國有了科技執法後,人民突然開始守交通規則了. 有血緣的台灣應該也是相同的本性。

2023-12-14 11:46
一直搞不懂為什麼檢舉達人不去當警察咧?現在不缺警察了嗎?
雙起司

發檢舉獎金就不會佔警察名額了

2023-12-13 9:56
陳阿瓜~

反社會人格特徵其中一項: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無視社會規範,所以是在說違規魔人對吧[^++^][^++^]

2023-12-13 17:01
正常人一個月看有沒有因為被違規或受影響而受不了去檢舉一次二次的,所以個人覺得,限制個人檢舉交通一天最多一次或二次,一個月最多上限十次,應該就很夠了。可以解決那些浮濫式的惡意檢舉問題。
Kang-Wei Tzou wrote:
訂法規的是白癡?
臨停下客要三分鐘?
身障都不需要這麼久。


你太小看台灣鯛了喔,市區小巷裡面,一堆車卡在車道上一直閃燈,都超過三分鐘了,也不知道是要做啥,等了好久才會有人慢慢走過去上車。台灣鯛的風俗是車到樓下才開始要收東西、準備出門,不是在指定時間前就在路邊等了,有時候小黃靠北說臨停被檢舉,某個程度來說也是滿可憐的,跟客人爭辯這個說不定會被打。
pc8801

小黃被檢舉真的不意外,路口誰不是直接站路口就攔車了?你小黃停下來就直接中招,要不就是捷運門口又通常一堆公車站牌那你小黃還不是照客人需求上下客?搭計程車的人才是小惡魔吧?

2023-12-13 14:30
Gabriellin

有的地方逐漸把貨車停車格、小黃停車格、內縮的臨時上下客區域做出來,老城區要做光是要清違停、佔用道路就會一堆人反對,難怪交通部廢材部長一直放寬違規、限縮檢舉,就是改真的會掉票吧。

2023-12-14 12:35
話說之前看某個算是官方回應的是說15公分寬的邊線才是可以靠停的邊線

我想了想,現在路邊好像幾乎都是用10公分的分道線畫的吧?

而且邊線靠停還有規定是要完全停到邊線外

如果車子跨進邊線裡面超過15公分還是多少的話就達到開罰標準了
pc8801 wrote:
話說之前看某個算是官方回應的是說15公分寬的邊線才是可以靠停的邊線

我也好像看過
但是15CM的路段很少
好像是不能超出白線40CM的樣子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Gabriellin wrote:
台灣鯛的風俗是車到樓下才開始要收東西、準備出門
那有辦法罰到台灣鯛嗎
Gabriellin

只有肇事被告才有機會,不然民眾不能檢舉,鴿子除非要刁難,不然很少罰要搭車的乘客

2023-12-14 12:30
psza wrote:
問題是不舉發可勸導的檢舉案,警方有寄發勸導單給該違規車主嗎?
如果沒勸導違規車主,還是違反法令規定。



法規有幫警察解套


﹝1﹞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2﹞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3﹞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4﹞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5﹞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6﹞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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