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因此人民可以要求釋憲。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嚴重超速,是不是可能造成他人發生緊急危難?
那還需要釋憲嗎?

倒是這一條,台灣人可以試試...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如果交通違規罰單, 檢舉罰單亂開, 行政單位怠惰未核實...
導致人們浪費時間去銷單, 走行政抗告....
應該可以告政府單位及承辦人員瀆職....並要求賠償請假及交通費等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