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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規與超速40扣車牌的制度有沒違憲之虞?

民眾檢舉違規與超速40扣車牌的制度有沒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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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因此人民可以要求釋憲。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嚴重超速,是不是可能造成他人發生緊急危難?
那還需要釋憲嗎?





倒是這一條,台灣人可以試試...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如果交通違規罰單, 檢舉罰單亂開, 行政單位怠惰未核實...
導致人們浪費時間去銷單, 走行政抗告....
應該可以告政府單位及承辦人員瀆職....並要求賠償請假及交通費等損失....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檢舉又不是開單,可以檢舉的事情多的事
又不是只有交通相關,開罰還要專業評估,又不是檢舉以後就成立

100開到140還說不小心= =
這樣趕上路?
真的有意外來的及反應?
說加重處罰就好?加到一張一百萬你肯嗎?
民眾檢舉違憲?
那犯罪現場附近的目擊者證人證詞也不能採用!
1.認定你違規的不是檢舉人,是具執法資格的"警察"。
2.也沒問題啊,扣的是牌,又不是你的車,車子還是在你的名下阿,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沒問題啊。
那其實110電話應要求先關閉了吧,檢舉電話全部不能用了,感覺有人一點法律基礎常識都沒有
ace ventura

習慣不守法的違規仔跟他講法律是對牛彈琴

2023-11-15 19:40
挨踢人 wrote:
1.認定你違規的不是...(恕刪)
EnglishVeryFAQ wrote:
所以基本上民眾只是資...(恕刪)

兩位邏輯完全正確

就是民眾未公告執法的取證,交給警察制單

與警察隱藏執法何異

受理民眾私攝檢舉,是不是法規的雙重標准,法條矛盾

大家可以自行思考



希望檢舉禮讓救護車的人越來越多

廢除抓耙仔制度就指日可待了

妳24歲前,我用了幾次?好意思說青春花在我身上。
fanle

瑕不掩瑜,處理這種個案比處理電話檢舉到場開單還方便

2023-11-15 10:13
照這種詭異的邏輯,家裡遭小偷拿監視器畫面去指證竊賊,然後波麗士大人去逮人送辦,莫非也是違憲!!!!
老百姓去檢舉還需要有公務員身分喔?
那你去檢舉鄰居半夜敲打地板發出噪音,檢舉屁孩的改裝排氣管很吵,檢舉鄰居家暴,也都一樣要有公務員身分嗎?
違不違憲不是你說了算,問大法官
arlo1011 wrote:
第一是民眾檢舉違規部分,民眾不具合格執法人員資格,也不是公務員,
除非政府認定民眾在檢舉違規時屬於法理上的公務員,
否則開放民眾檢舉違規這方面恐怕會違憲

第二是超速40扣車牌部分,原本是超過60才扣牌,這方面很多人都還能同意,
畢竟超速60已經是嚴重了,問題在於現行是超速40就扣,
結果造成扣牌人數暴增,甚至還有年輕女生反映不小心開到140
剛好40超速就被扣半年,她還有30多期車貸要繳,偏偏這段期間車完全不能使用,
車畢竟是私人的財產,超速你可以加重罰則,或是從記點著手(像是一次記六點
再嚴重點扣駕照)若是扣牌的話,這也有違憲的問題吧
(40扣牌半年似乎全世界只有台灣這麼嚴格,問題車禍死傷還是沒有改善)


我覺得你講的好有道理,快去申請釋憲,不要只是在這邊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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