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羅155 wrote:
解方:只要開放兩格機車位可停一部重機
這怎麼行
大型重機等同於汽車, 只差在大型重機只能行駛指定國道路段, 不能行駛尚未開放大型重機的國道路段.
如果說大型重機能被允許開放兩格機車停車格停用
那是不是也能開放8格機車停車格讓汽車停用?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1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駕駛規定、第112條第十四項則規定,一個小型停車格,可以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這樣停, 很方便. 只差在 要不要做, 願不願意做的差別.
都騎到大型重機了, 有的比汽車還貴. 停車費付不起?
怕被刮嗎. 機車停車格你都不怕了, 下面輕輕鬆鬆一格停3台(4台也ok)硬要去擠機車格是在...?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
[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看似很簡單一句話,又可以延伸很多很有趣的問題:
1.停車費哪台付款?
2.付款機制要怎算?
3.車位自動偵測系統怎搭配?
4.車位自動計費系統怎設計?
5....................
我家小妞蛀牙了~
garbage101 wrote:
那我問妳喔 如果跟你停一格式不認識的 你要怎麼簽出來? 不就要先移對方車? 人家車子願意讓你移嗎? 或你會移嗎
新聞上有車友示範了...
當然你也可以表達自己私人的訴求堅持停正中間獨車一格. 畢竟這是民主法治社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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