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無水蜜桃 wrote:
高雄一男子深夜酒駕遭警方攔查但他卻拒檢逃逸,
沿路闖紅燈、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還關閉大燈躲避員警,
最後還是被警方逼到死巷就逮,員警對他酒測數值僅0.17,未達公共危險標準,
但他拒檢躲警,整路危險駕駛,被警方開出19張交通違規罰單,罰款金額高達12萬7200元
台灣的法律都是文字遊戲嗎?
已經沿路「闖紅燈」,「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關閉大燈」
這都還「未達公共危險標準」???
酒駕未達公共危險標準
但他的行為已經是公共危險無誤了不是嗎?
酒駕在台灣真的很受禮遇
之前高雄不是有個才幹過人的丁丁
「酒駕肇事」,最後也用「未達公共危險標準」結案不起訴
已經肇事了,還「未達公共危險標準」,那他不是肇事了?
已經造成公共危險了,是遂行犯,睜眼說瞎話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