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監控不能開單,科技執法的可以~
以下為報導內容
依「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據此,路口監視器自不得為交通違規告發之依據,且屢有法院之判例在案。
警方說,公家監視器畫面受到個資法保護,若為了開單使用公家監視器畫面,並不符合目的,沒有法律依據,警方就無法開單;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尊重文山警第二分局的判斷作法。
有交通官警說,過去在建置公家監視器時,就有議員反應「警方不得用監視器對民眾開罰單」,至於目前警方使用的科技執法,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開罰。
abingchung wrote:
請教朋友遇到類似下面的狀況, 當下並沒有被攔停開單, 也沒注意到對向車道有警車, 事後收到紅單可發現是調閱監視器來開單
該路口應等左轉綠燈亮起才能左轉, 因此違規是事實,
目前申訴收到回覆, 警員說明是採用逕行舉發
但想請益在此情況下, 警察真能用路口監視器來開單?
如果真的是朋友的事情,
樓主其實可以不用這麼熱心,
請朋友自己申請帳號上01來問就好,
不然向律師諮詢,
效果絕對比上網問要來得有效,
不是嗎?
很多人是自己發生的事,
掰說是朋友的事情來問

kkaajjss wrote:
科技執法到底有沒有時間上的漏洞
每次上班 還是看到一堆人在科技執法路段 瘋狂違法
只要警方按照行政程序處理,
沒有什麼時間漏洞問題,
除非警察當場攔停開單,
違規人才會當場拿到罰單,
被警察設置的自動測速照相機拍到,
最快也要10天後才會收到罰單,
至於那些在科技執法路段違規的駕駛人,
原因是沒看到黃色警告牌

然而, 樓主已提到"沒注意到對向車道有警車", 代表員警是有在現場的, 根據先前的判例, 員警只要親眼目睹, 是不需要照片就能逕行舉發的, 之所以調閱監視器只是讓違規者心服口服, 以免各說各話
收到逕行舉發闖紅燈的紅單但沒有佐證照片,這樣的舉發有沒有問題?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