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sky1988 wrote:
國道 2023 年緩撞車事故整理
是人的問題,還是車子問題?
話說媒體最愛報的品牌呢?
超車道為何能一直行駛下去 ? 直到撞上 ?
明明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含主線車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往右外車道靠邊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 不是行車靠左擠在內側車道
再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0)位置在右,在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含主線車道)之邊沿(最右邊) 。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後行車始得超越

(3)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4)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是一條繞道, 進去必定會出來 , 繞道要如何定速在那裏不離開?而撞上緩衝車?
能行駛那一個車道? 必須依據路權( 車道之使用)
非超車 無路權 , 並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 沒有使用權利? 車不會在內側車道上?
車道要如何使用? 依法(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就是去看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車道之使用)。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看8-1-3本文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怎麼會跑去看無關的,無設置者之8-1-3但書?匪夷所思
況且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非權利),不得超速。

8-1-3但書當中述及的"最高速限",這是一面告示駕駛人的標誌, 根本就不是指駕駛人的 車速 !
『速限』為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 並非反過來的「 使用權利」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明明就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意思
這是限制! 根本沒有授予使用內側車道之路權!
『速限』這項義務必定要遵守 , 遵守了也不可能產生什麼反過來的權利
另外
8-1-3但書當中所謂『"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車都擠在一起,沒有車距,稱為 堵塞
反之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要有50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
要有5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又回到右邊
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必須降速 !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
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
明明8-1-3但書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明明高管規則5已經明訂速限是區間 為 最低60-最高速限(80/90/100/110) 區間
最高速限 限5標誌 是誰的職權 ? 是用路人踩油門嗎?
不是,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三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必須有法律(8-1-3但書)授權.才能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有45m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有這樣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80/90/100/110km)

明明我國法規對於車速之限制(速限) 是因車流量多少而機動改變, 就是變速行駛! 如何能定速在那裏?而撞上緩撞車?
台灣緩撞車和美國的長一模一樣?
但是, 美國的有警車開道

一開始警車,緩撞車都在右外車道

警車開始清車道, 插入中線車道 , 在我車前方清出空間

警車 不斷在內中車道上慢速蛇行 ,清開車道

之後緩撞車才開進去 , 警車仍然在後方

後方車流才被擋下來 , 而且所有車離得超遠
為什麼還會有車撞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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