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限70我覺得合理啊,但是50我認為要在重點路段才行,警示標線標誌做好,還有大家沒考慮到的是,如何防止“人車交會”或“人車分流”的議題,這才是交通主管單位要做的,例如:在某些地點加設天橋或地下道,就避免人車交會的危險,而不是放任危險發生。當危險不會發生,取締才真正有意義,只靠速限/取締就能杜絕危險的話,某些政府單位可以廢了。曉得 wrote:台9線台11丙測速照...(恕刪)
>>超速就開出6萬多筆罰單...是否表示有6萬多車次超速?那麼這6萬多車次超速,有幾輛車因為超速肇事了?問題真的出在車速這件事上?騎車開車不把腦子和眼睛帶出門的...速限5公里照樣死給你看!!在家看電視都會被飛機撞死...政府怎麼不禁止飛機飛上天?!也罷...巧立名目撈錢也不是中華民國這一兩年才有的事!人民本來就是政府的提款機~少子化的世代!此時不狠撈更待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