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onAlex wrote:交通部有函釋躲太陽為...(恕刪) 第 43 條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黑車已構成 "於車道中暫停" 可以成功開單其他沒停在車道上躲太陽的 都沒事要躲太陽請避開車道 讓其他用路者過 這也是基本禮貌
為甚麼要躲太陽,一直騎不好嗎?其實是停紅綠燈但是目前並無規定停紅燈的距離要多長,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以前有次騎腳踏車,因為前方機車太多,廢氣特多,所以停紅燈時距離遠了些,卻有個保全跑出豪宅大樓出來趕我,說我擋住他們的車道。
還好吧騎車躲太陽的跟開車違停擋住大半條右車道買便當的不是一樣討厭嗎?那現在一般違停不給檢舉躲太陽不罰也是算合理------又騎車違停買便當不可檢舉(人不在車上)騎車靠右躲太陽卻要罰(人在車上)好像也說不過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