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念聚合體 wrote:
汽車肇責
1.不是說你打了燈路就你的,既然後方有直行車,那就有讓直行車先行的原則在
此案例只有前後車
沒有禮讓直行車的問題,因為該車道機車只能在汽車後面保持安全車距,旁邊並無車道
怨念聚合體 wrote:
2.汽車轉向時機車幾乎已經是零距離,這情況明顯轉了必撞,不管怎麼說這時候汽車都不該轉向,應該減速觀察機車動向,這些行車安全原則駕訓班都有教,怎麼考上了駕照後都還給駕訓班了?
同1,不該超車的地方超車....應該是機車怎樣都不該鑽....汽車認為機車會停下讓路合理
講路權就是這樣
怨念聚合體 wrote:
至於說機車右側超車
我重新看了幾遍,機車也許有打算超車的意圖,但直到撞車為止機車都沒有出現超車動作,所以這條應該不算數
針對這件事情
回歸用前後車來講
光是法規前後車必須保持緊急剎車都能煞住的安全距離,不然幾乎都是後車全責
除非前車是無故剎車(逼車那種)
所以左看右看前看後看,機車全責....
汽車沒有值得怪的點
感謝這位汽車駕駛犧牲車體和時間幫忙教育用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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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公(發)布日: 098.07.03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10.25.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
公(發)布日: 101.10.25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 讓直行車之疑義課題。
監理法規索引系統:
https://www.mvd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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