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檢方認為,張警明知道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不能逾越必要程度,如果不是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事發當時雖然林男拒檢逃逸,但他沒有對巡邏員警、路人有衝撞或攻擊行為,對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也沒有立即、明顯的危險,認為他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拒檢又加速以近100公里的時速在中和人口稠密的地區高速行駛,且蛇行、闖紅燈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也沒有減速慢行,導致斑馬線上的行人需要奔跑來躲避車輛,另外,張警連開3槍也無法阻止賓士右轉揚長而去。 站在檢方的立場,起訴是正常的~但是紅字部分會不會太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