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請問一般汽車路邊起駛..前進到什麼狀態跟後方來車就轉變前後車關係?

kurokawa079 wrote:
不如把你有疑惑的影片PO...(恕刪)

整樓就你不理性回應,人生不如意?只會網上酸人?可憐哪~
大桔子 wrote:
整樓就你不理性回應,...(恕刪)

我叫你PO你覺得爭議的影片
然後說我不理性笑死
大桔子
大桔子 樓主

只會跳針~你對你前面發言亂罵我,沒有感到不妥嗎?

2023-07-17 16:55
原則上很難用敘述的方式描述
類似變道
你變過去剎車撞上去算誰的?

所以保持良好習慣比較重要


實際上很多人說,出來或變道後兩秒沒事基本上就不屬於違規變道或路邊起步了
大桔子 wrote:
整樓就你不理性回應,...(恕刪)

要PO影片了沒?
不PO影片你講的根本就是假的
建議後面等就好了
公車附近常常會有驚喜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kurokawa079 wrote:
要PO影片了沒?不PO...(恕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JUy8XCPYNU

都對人出言不敬了..才再打這句有什麼義意..
算了,就像fannfu網友說的那樣.不必浪費時間在某些人身上
大桔子 wrote:
https://ww...(恕刪)

笑死
這有疑問?
還是你也都這樣開車?
大桔子 wrote:
就像fannfu網友說的那樣.不必浪費時間在某些人身上


替你感到無奈
酸民-就是因為自卑,所以才要攻擊別人,可能在外在條件、心態上也是比較孤單的,且社會支持可能比較不好一點。而這種內外在的因素一起結合起來,使他容易在網路上頻頻地攻擊別人,造成別人的不快,來達成他心理上的滿足-網路擷取供參考
大桔子 wrote:
請問一般汽車路邊起駛..前進到什麼狀態跟後方來車就轉變前後車關係?

公車靠站再起駛往左邊駛出時.何時算是完成路邊起駛動作,路權上已是直行車?

完全進入車道線之內 ,才稱為前後車關係
因為法律有 " 遵行車道內行駛" 以及 禁止跨行車道 的規定
正在跨行車道 為變換車道 , 尚未成為前後車關係

但是,這是指台灣嘛?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 沒又人管"路權" Right of Way / Vorfahrt 的啦
所以台灣有自己獨特又奇怪的解釋 ? ←實際上是違反自己所簽署的公約

台灣是信奉的 蠻荒時代的 "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誰的車快誰先搶到這個位子 , 車頭插進去, 頭過身就過 ? 就硬擠進去 , 以為這樣先佔先贏就是 『路權』?

然後台灣 執法單位" 權利和義務" 不分 ! 完全信奉的過去的判例
只知道法條有 "注意義務 " , 只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於是, 前車撞後車就是後車的錯 ←實際上是違反自己所簽署的公約
過去怎麼判 ? 就依樣劃壺蘆 照抄 , 完全不去看 法條寫了什麼? 只看判例寫了什麼?
如同看科學報告 ,不看外文原文 ! 只看翻譯為中文的Abstract 摘要板本

只看此抽象規定駕駛人要注意車前狀況,不知道 法律同樣有授予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權利』的規定
豈有拿 "注意義務 " 去侵害法律授予之 『使用道路之權利』??
不知道法律對於用路人,都有分配/指定/排序 其"使用道路的空間" , 即 授權 "路權範圍 "
有被法律所授予去使用某段道路(路權範圍)才能把車開進去 , 未被授權去使用卻衝進去,就會侵害他人的路權,因為那個空間是法律授予他人使用的

還引用到刑法§14 第1 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不知道在所有交通法規當中, 都有『路權』規定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由此可知 , 車行道(車路)Carriageway包含很多條車道lane, 單一車輛的左右路權範圍被限定於 『車道線』之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這裏有由道路準備停車的規定,卻沒有由停車進入道路的規定? 為什麼 ?
因為法規抄漏了 !

我國法規條文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主要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為何要抄 ?
首先, 因為在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寫黑字 !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但因為沒抄完全, 漏抄許多片段, 再加上簽過的公約也沒當成國內法認真對待, 才會無視法律位階, 自己發明法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四條 : 行車動作之一般規定
一、駕駛人欲從事行車動作,如從停歇車輛行列中開出或開入,在車到上向左或向右移動,或向左向右轉進另一道路,或轉入沿路之房地,應首先確定如此動作對後行或前行或即將超越本人之其他用路人,在顧及各用路人之位置方向速率之下,不致危及之虞。



此處所謂的 位置方向 , 就是指 "路權"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因為法律會授權 , 那一台車在那一個『位置』上 , 路權 也會分配/指定/排序 行進方向
速率則影響到"路權範圍"(被授權去使用道路的範圍)到那裏?
誰擁有路權 ?
原本行駛於道路上的車擁有路權
誰喪失路權要停等? 停車起步的車是喪失路權

因此 , 我國法規當中 , 有滿滿的路權規定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路權 翻譯自 Right of Way , 但是"路權"這一詞根本就不是字面上的 "爭權奪利" ? 將自身權利無限放大?
實際上的意義是相反的"禮讓" ,指 禮讓的範圍 , 讓道的次序
讓道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白紙黑字
相對於路面邊線上的停車是喪失路權 ,原本行駛於車道上的車擁有路權
必須等到 原本行駛於車道上的車 通行過後 , 路權消失 , 停止的車才能取得路權

當然在此之前 , 必須先閃方向燈告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 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應全程顯示欲變換方向之燈光,

然而 , "應全程顯示欲變換方向之燈光"是一定要做的遵守義務 , 但不是做了就能闖入車道
而是要依據法律 , 誰擁有路權誰就能優先使用道路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當一方擁有路權時 , 另一方必然是喪失路權。
必須等待 擁有路權者優先使用之後 , 使用過後喪失路權 ! 另一方才能取得路權

"路權"是所謂"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此一權利不是無遠弗界 , 法律的授權是有範圍的
這個區分, 不單單是能使用多少多長?多寬?多高? 的三度 道路空間
"路權"還區分有 四度空間 的使用道路的時間 , 誰使用前一段時間去行駛道路?←被法律授權擁有路權者
未被法律授權喪失路權者, 必須停等,直到擁有路權者(整個路權範圍=安全車距+車身)通行過後喪失路權, 才重新取得路權, 所以時間次序排在後面, 是使用後一段時間去行駛道路?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 都有法律所授權使用之"路權範圍" , 安全規則第 94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若有它車闖入這個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後車就煞不住了! 因此這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構成每台車前方的"路權範圍" , 由法律授權提供給後車能使用這一段車道

各自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是不可能有路權衝突
這樣遵守路權 , 井水不犯河水 , 才不會碰撞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是有車距不足這個前提之下 , 「急衝又急煞」
「急衝又急煞」 ? 若有足夠長的車距加以 吸收/中和 , 並不會傳遞出來影響到車流
道路上不可能沒有"速差"(V2-V1) , 有速差就有 車距變化
車流如同水流及氣流 , 是一種波動
只不過車流不是均質 ,由車 及車距 共同組成 , 只是車輛不可壓縮, 但是車距可以被壓縮
當V車速往前衝 , 會不會產生動能 , 產生能量波 / 衝擊波 ?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必須加以限制
因此法律規定有"路權"

每台車 都有被法律所授權 , 使用一小部份的車道 , 法律在每台車的周邊都設定了一圈 "路權範圍"
路權範圍之內, 受到法律的保障 , 路權範圍之外, 是別人的路權 , 不能侵入
就是要讓 單一車輛的"衝擊波" 被鎖在 『車距』之內
高管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如果車距不足 , 單一車輛的"衝擊波" 和前後車相互聯結 , 就會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車速越快 , 波動的能量越強,如果組合形成 J波(廣域壅塞衝擊波) 是可以傳遞到數公里後方, 影響到平靜移動中的車流 。
如果傳遞到"道路瓶頸" , 還會引發另一波 S-Metastable車流 ,造成走走停停的堵塞 。

這就是為何 法律要在每台車的周邊 築起一圈 "路權範圍"
個走各的 , 井水不犯河水

每台車都走在 法律所 劃分的 框框之內 , 才不會 "擾動車流", 保持車距在自己的路權框框內行駛也不會造成"壅塞" ,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切進它車的安全車距之內? 自然也是違反路權


但是講法條有用嗎 ? 沒有用 !
在台灣是大欺小 ,強凌弱 , 看到大車閃遠一點
herblee wrote:
完全進入車道線之內 ...(恕刪)

herblee大..這也太詳細了...謝謝回應
我知上面PO的影片,行車狀況是汽車錯...但上述影片如汽車再直行約2秒再前進5公尺..後方機車才撞上車尾側面...這時一般對錯如何判斷呢?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