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念聚合體 wrote:
所以芬蘭的乞丐只要開輛差不多報廢的車,就可以隨便違規了是嗎?
芬蘭的累計罰則制度
芬蘭是第一個採用「按日罰鍰」的國家 [4]。從1921年開始,部分不需服刑只須判處罰鍰的犯罪,採用「按日罰鍰」(day-fine)作為懲罰,例如交通違規、店舖行竊或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其計算方式第一項為「每日罰金」,金額為受罰者的每月可支配所得 [5](disposable income)的1/60,第二項為日數,罰款日數取決於受罰者所犯的罪行嚴重程度。
例如上述富豪Reima Kuisla ,根據他2013年的報稅資料顯示收入為 650 萬歐元(約 2.2億台幣),他的超速行為遭罰八日各 6750 歐元,即一共 5.4萬歐元(8*6750 = 54000)的罰單。
一般多數人付出的罰金為一日 30至50歐元,一共大約為 400至500歐元(約 1.3萬至 1.7萬台幣),責罰日數上限為 120日,但每日罰金則是沒有上限的,完全取決於受罰者的收入。
...................
所以...
要先查一下這乞丐每月可以乞到多少錢....就可以罰了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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