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同車道同方向無劃分向線之路段車禍請益

【我還是有應注意未注意的過失】
這沒辦法,對方有衝車縫的權利,不論對錯。就像車輛右轉,機車衝右側車縫,撞上的話,車輛不可能無肇責。在台灣路上就是要小心後方機車衝過來,別說他不對,他每天都這麼衝,能不留意嗎
你都已經超越中線了還不注意路況,你就繼續這樣騎好了
行進間打了轉彎燈絕不代表是無敵。所以不可能你零肇責。需付擔一定責任。申請鑑定,確認肇責後再談和解吧!
A車未達車道中心搶先左轉這點無誤
B車 『欲』連續超越兩輛車屬違規行為,另路口處禁止超車
後車違規也屬實
但在垃圾一樣的初判上完全不會寫
這就是台灣垃圾交通鑑定

看過澳門 英國 日本 中國 車禍鑑定
內文寫的清楚明白 雙方在交通法規上違反何條例都會寫的超明白
有可能會超過一張紙達二到三張說明
而最後才會推演出 肇事比例或是哪方責任
台灣只有非常淺白 大大問號 的屁蛋說明

無劃線車道理應靠右行駛,你還沒達左方路口處就逆向了
雖說未發生車禍時不存在『逆向狀態』
但在發生車禍時就存在

台灣法規神奇之處 所以這種道路你一路逆向是可以的
但發生車禍時就變成有肇事責任,未依規定靠右行駛

台灣垃圾一樣交通法規與解釋
各位行車自求多福
申請鑑定吧,初判我看過女方切西瓜左轉還0肇責的,承辦警察可能覺的對方是年輕女人,就用下半身來判斷肇責
1. 初判表上寫著未達轉彎中心以及未注意後方來車,代表著初判表上是以轉彎車與直行車之概念作撰寫?

A:不是
轉彎車的重點是要「停、讓」讓直行車先行

2.此起車禍應該是同車到同方向車禍屬於前後車關係才對吧?板上也有一篇文寫著花蓮地方法院推翻了此種看法,是因為機車可以依照路寬有不同的動線,並不是單純的前後車關係,小弟的看法是此車道寬3.6米,當時的我車身已經超過中線(雖然地上沒有畫線),由此可證左邊車道剩下180公分,小弟的機車是AI-1,寬73公分對方的車是YAMAHA CIAO 寬63.5公分,按照數據來看180-我的車寬70-對方車63.5公分=43.5,剩下43.5公分的安全距離,但機車與機車行進間須保持50公分以上的安全距離,我是否可以用這點在車鑑會上表示對方已無安全距離之空間,因此左側不能成為機車行駛的動線,最後判成前後車關係?

A:同一車道無轉彎讓直行車之規定,故初判表A車無提到「讓」
車道夠寬可允許汽、機車併行,
但不代表A車可提早左轉及未注意車前(含車後、車旁)動態

3.若以版友們的實務經驗,這起案件上車鑑會我0肇責的機率有多高?
最後先感謝各位版友提供的意見!

A:若雙方都有保險(含第三人)肇責比例不用太在意
若B車無保險(受傷較嚴重),A車肇責愈高反而有助後續雙方和解。
honey94003
honey94003 樓主

感謝大大這麼用心回覆!關於第二點的注意車後狀況,如果是以前後車關係,理當不用注意後車動態吧?!

2023-06-08 8:58
張三白

如果A車一直行駛在北安街,當然可不管後車動態(路段行駛)但從影像紀錄A車是在左轉明仁一街(口)時與B車碰撞(路口碰撞)當然B車亦明顯超速。

2023-06-08 9:35
如果是我判,我會判你零肇責。

就算沒有畫中線,還是應該要靠右行駛。
但不是我判,所以難說。以下法條供您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5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台灣沒有絕對路權,碰撞事故常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責,本案你打了方向燈,轉彎前卻沒有減速還加速超車,可能也沒有看後視鏡確認後面無來車..
Lavender Coffee wrote:
路口處禁止超車

路口禁止超車是舊制,目前已經改成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禁止超車(安全規則101條一項一款部分條文)
這規範有兩要件1.設有交叉路口標誌,2.路段。
路段這兩個字常被忽視,也就是這段條文不規範路口,只規範進入路口前的路段。

另一點是處罰條例第45條一項二款禁止:「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單車道不能並行,包含超車
就找有利的講

你不也超車與汽車併行後轉彎
單一車道你已自行分割了,
併行就已經沒有同車道前後關係這件事了
再一台也超車的怎麼就同車道了咧?

拼無肇責,不太可能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