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尼 wrote:如題,我在3月底時在...(恕刪) 你打方向盤時沒先再看一下後視鏡鼻子摸著認賠吧不然你可以跟法官說基於信賴原則你打方向燈已持續一段時間, 已充份告知後方機車你要右轉機車不應在你的右側超車, 且右側超車本身就是違規更機車右方超車的點並非道路(水溝蓋)所以肇責應該反過來, 你3他7我不知道法官採不採納就是
做鑑定阿,我覺得你三他七,你前車他後車反而是他要讓你右轉,他右側超車跟行駛路肩,摩托車都不應該出現在那個位置的(雖然大部人都這樣騎,政府德政,長期宣導摩托車靠右騎),看留言部分的人觀念還是不足,難怪交通亂象。
總覺得汽車的方向燈,等同是告知後方機車的超車方向燈,你打哪邊他就往哪邊鑽,一樣的情形我有遇過,於路口30公尺前已打方向燈也未超速,機車尚於我車正後方,路口減速欲轉彎時,機車見前車減速由右側水溝蓋上超車發生是碰撞,後續我方是無肇責,但無肇責的原因是uber eat送餐員,當下跟警方謊報沒有再送餐,員警告知我會給他個教訓,所以才無肇責,所以正常來說汽車方也會有肇責但是比較低.
做機車駛出道路邊界+右側超車你都奉公守法情況下你不覺得倒楣嗎?保險公司也只是喬而已,當然你可以自己吞或是據以力爭。出險就漲保費而已,看你接不接受。有後車行車紀錄器請警察開單吧。 警察只有填表,不能判雙方對錯(雖然叫初判表)。開單成立代表有其過失,再請對方指出你的過失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45條1項12款,任意駛出道路邊線及跨越兩車道行駛,600至18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依法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