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還在不經查證下也沒有幾個毛證劇,張男說啥議員就指控啥
所以感覺張男跟張議員應該是熟識的,所以才輕易的就幫忙,都姓張嘛?親戚?
沒想到蹭到屎了。 不認識這議員的,這下知名度爆增1000%
等著看怎麼收拾這個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1 條第 3 款規定,惡意逼車的定義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行為。
刑事的部分依然可以併行啊~總之,一定跟政治人物有關的啦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警方有解釋有發生惡意逼車並發生追撞屬於行車糾紛(就好像棒球隊逼車撞擊並砸車不屬於車禍),並因有發生追撞涉及公共危險罪是刑事案件,所以以刑事案件移送未依車禍程序處理
查了一下應該是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並且還是有依43條開單
我對新聞的理解是賓士駕駛希望以車禍處理,但警方以公共危險罪處理他不能接受,所以找議員並且傳喚也不到案,那就等拘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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