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e306 wrote:
今天來跟大家討論主要的問題, 就是標題的這句話: 腳踏車到底該遵守哪種交通號誌? 來看看到底我們國人的觀念正不正確?
1. 一般紅綠燈交通號誌, 或:
2. 行人專用交通號誌 (小綠人小紅人)
當腳踏車行駛在人行道上 (有腳踏車專用道的路段) 跟騎在馬路上 (沒有腳踏車專用道的路段), 又該是 1 或是 2 ??
我自己實際遇到一件事情, 因此提出以上的問題來跟大家討論. 很多人說台灣是行人地獄, 對行人或機慢車 (這裡我先指定為腳踏車) 極為不友善 (不禮讓), 但所有的問題從來都不是一個手掌拍的響, 一定要兩個手掌才拍得響, 我們國人的交通素質, 難道行人或腳踏車 (電動單車也算) 都不用負部分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我國法律的來源是抄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若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但因為沒抄完全, 漏抄許多片段, 再加上簽過的公約也沒當成國內法認真對待, 才會無視法律位階, 自己發明法規

這是存放在聯合國的文件, 有上網路公告, 請看一下 日期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何謂腳踏車(自行車)?

都有定義 , 不同於行人

車輛都要有駕駛人
腳踏自行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自行車)
自然適用所有交通法規的相關規定 ! 如何能不受法律規範 ?
規則 / 標誌標線 / 號誌 / 人員指揮 都要遵守
彼此之間是有法律優位的優先適用次序 , 也就是那一項先拿來使用 , 優先"涵攝"於法條當中
是 規則 < 標誌標線 < 號誌 < 人員指揮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自行車適用的標誌當然不同於行人


有時會有共用的標誌 , 但是規則仍然註明 , 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優先次序 : 行人 優於 自行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 70 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8-2 條
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等方向及其距離。
本標線線型為長方型,線寬二十公分,二條為一組,間隔一點五公尺,劃設應緊靠路面邊線、路面邊緣或距離車輛停放線應有七十五公分寬之處。圖例如下:
本標線視需要配合劃設自行車路線指示輔助線。其線型為藍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於自行車路線指示線上游十公尺開始劃設並延伸至停止線,過交岔路口自路段起點劃設三十公尺。藍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標準色樣第 45 號規定。圖例如下:
george306 wrote:
在台灣有很多路口是巷弄, 有的是很窄的單行道, 可是因為是大馬路旁的巷弄, 因此是設有行人交通號誌 (小綠人小紅人).
想當然之, 這種單行道巷弄 (可能也就是 6 米巷寬而已) 一定有極大部分的行人是不會去遵守這種小路口的交通號誌; 只要看到沒車, 就算是小紅人燈號, 還是有行人會當作沒看到而走過去, 然後出事了再來說怎麼車輛沒禮讓 (問題當下就是行人紅燈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3 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 並非行人可以不必遵守 !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時間更迭 , 就是以 時間 區分出前一段時間和後一段時間(四度空間) 誰能使用道路
在該時間內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 (被授權於該時間使用道路,能行進), 相對的是非該段時間之使用者,必須停等 , ←這是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義之"路權"(區分使用權利為何?範圍在那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george306 wrote:
而腳踏車呢? 更嚴重, 幾乎都不會停
有一天我騎在大馬路上要右轉進到一個這種小巷弄, 我很確定我是綠燈右轉, 而當下確實這個行人號誌是紅燈 (對, 行人號誌沒有跟交通號誌是同步的)
就在我準備綠燈右轉時, 突然人行道上有一台腳踏車並沒有停下的意思, 差一點就跟我發生事故. 還好我騎車車速不快, 閃一下就過了, 但後來這單車騎士卻惡狠狠的瞪著我, 我當然也沒有在示弱, 大喊指著行人號誌 "紅燈!!!"
意思就是跟他說, 你騎在人行道上, 行人紅燈中, 你闖紅燈了害我差點撞到你! 結果他就很不爽地騎走了.
我開車騎車也幾十年的時間了, 時常看到行人, 單車的這種違規
試問, 這種萬一真的發生事故, 闖紅燈的行人跟單車, 又要自負多少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george306 wrote:
有一天我騎在大馬路上要右轉進到一個這種小巷弄, 我很確定我是綠燈右轉, 而當下確實這個行人號誌是紅燈 (對, 行人號誌沒有跟交通號誌是同步的)
就在我準備綠燈右轉時, 突然人行道上有一台腳踏車並沒有停下的意思, 差一點就跟我發生事故. 還好我騎車車速不快, 閃一下就過了, 但後來這單車騎士卻惡狠狠的瞪著我, 我當然也沒有在示弱, 大喊指著行人號誌 "紅燈!!!"
意思就是跟他說, 你騎在人行道上, 行人紅燈中, 你闖紅燈了害我差點撞到你! 結果他就很不爽地騎走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george306 wrote:
我開車騎車也幾十年的時間了, 時常看到行人, 單車的這種違規
試問, 這種萬一真的發生事故, 闖紅燈的行人跟單車, 又要自負多少責任?
而, 如果當下該單車是騎在馬路上 (不是人行道上), 是否又是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而又徹底不一樣了呢?
這樣就有問題了, 一樣的腳踏車, 騎在人行道上跟馬路上, 看到一樣的行人紅燈燈號, 他當下應該遵守哪一個燈號? 單車騎士們真的都有正確的觀念???
法有明文
不執法不是沒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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