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分局跟本廢物,沒紅線只是第一項,但在第五項明明就能開罰。所以三分局講法才是正確。
神我人 wrote: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他妨礙誰通行了?他有刻意留行人通道喔!他這是標準的知法玩法,屋主自己門口不畫紅線的,任誰都可以停,放了花盆占位反而變路霸,臺灣快要交通戰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