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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霸王條款相遇!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於執行緊急勤務時,擁有絕對優先路權

這根本沒什麼好討論吧?
MUS wrote:
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第48條第 2項係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行人於可穿越之道路範圍內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規範,應係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而該條例第45條第 2項及第74條第 6款爰基於條例之立法意旨,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於行人可穿越之道路範圍時,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



這回覆根本就是亂講一通,騙騙不懂法規的人還可以,真信他你就傻了。

道交條例是這樣編排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汽車 §12
第三章 慢車 §69
第四章 行人 §78
第五章 道路障礙 §82
第六章 附則 §85



問題的主旨是行人

第12條~68條規範的是汽車,路政司說44條及48條規定的禮讓行人是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意思就是說不適用救護車啦),結果說45條第 2項及第74條第 6款明確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應立即避讓,45條也是一般車輛駕駛人的規定,跟行人不避讓救護車哪根毛有關係?


第45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爭道行駛及聞警號車不避讓)
﹝1﹞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3﹞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3項說的第2項致人死傷者,說的就是汽車,根本不是說行人。



第74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1﹞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問的是行人,拿74條的慢車來回覆,還說的有那麼一回事,這種公文也敢發出去,丟不丟臉啊。
第 90 條
1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
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2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第 93 條
2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 98 條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第 101 條
3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第 129 條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第 7-2 條
1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45 條
1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3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 74 條
1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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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條是針對行人的

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行人還是無敵
救護車在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撞到行人,會賠不完
而且,救護車行經路口,本就該注意來車和行人,所以撞到人也是有肇責
名偵探-柯北 wrote:
相信 走在斑馬線上的...(恕刪)

就是看到行人沒有禮讓救護車才會有這篇文,救護車駕駛好像也知道行人不會讓,所以停車下來,才會有四邊的車輛都在停下等行人過馬路,這樣畸形的狀況發生。
救護車可能怕被行人攻擊吧

行人可是很囂張的,不讓的的話,騎士會被巴頭、計程車會被巴方向鏡。
這跟霸王條款無關,跟素質有關。

禮讓行人優先,合理。
禮讓救護車有先,合理。

兩個同時發生,若行人在路中央就是趕緊通行(講白點就是叫你在不跌倒狀態下,用跑的)
若行人才剛要過馬路,就後退,等下一個紅綠燈。或是等救護車過去後,若還有時間通行就趕緊過去。

這些概念,幼稚園或小學沒教過?

實際去路上看,每次看到救護車時,超過9成以上的人都是這樣做。

但確實也是,非得要有幾個老鼠屎,在那邊提倡自我的權力,然後透過網路/新聞放大,搞到好像台灣人很多都很差/爛/沒水準。我依稀記得,01還有一個人在那邊講說,綠燈時他愛在斑馬線上幹嘛是他的權力......
你要不要在增加一條帝王規則
火車行駛在鐵軌上, 要不要讓霸王條款救護車? 要不要讓霸王條款行人穿越?
你根本上有問題, 鑽牛角尖鑽到無可附加...........
執行勤務時路權超過行人好嗎!!!

這就像平交道的火車一樣,絕對路權

這算很基本的,哪來兩個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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