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kia01 wrote:這樣肇責如何認定呢?都在同車道,沒有變換車道問道。 不同車道,藍外套騎士有跨越白線變換車道。不知道這條路誰設計的?分隔島右側有機慢車專用道,但又有快慢車道分隔線?所以白線左側是機慢車專用的"快車道"?可是速限一樣是40啊!白線右側是一般慢車道?那個寬度四輪以上汽車一定開不進去,說不定連最基本的2公尺都沒有。快慢車道分隔線右側的專用道標線看起來塗銷或斑駁了,兩車道也不是用雙實白線分隔,所以也不是自行車專用道,而且旁邊實體人行道裡面已有設置自行車專用道。同理,左側也不是正規的機慢車專用道。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