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3987 wrote:
結果竟然警察局發公文給我
說認定對方無肇逃因素
因為對方第一時間就拿行車紀錄器去派出所報案作筆錄
你以為警察一定對嗎?
不然為什麼可以做申訴,也經常有罰單被判免罰的
前陣子最有名的中壢警察大外割被判刑的事件也說明警察並非無所不知也非一定正確。
你可以反問有做筆錄但是為什麼沒有對肇雙方?
怎麼你沒被通知到?
並且有無陳訴當下"無第一時間下車查看"的原因?
"肇逃罪的設計目的是用來保護用路人,隨著交通的發達車禍事故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傷者在路中無人救助才立了肇逃罪。"
所以除非他能夠證明當下不知道有發生車禍害人受傷,不然只要沒停下來處理,或是停下來看了以後離開,沒讓現場人員知道其身分,都算是肇逃,而不是說事後去警察局被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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