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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間車道右轉,這樣申訴會成功嗎?
我知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項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但是102條第六項是說: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因此,問題來了,最近收到一張罰單,右轉為未依規定在最外側車道,我想想結果去翻一下場景如下:
地上一個標示,可直走或右彎(是這個意思嗎?),然後頭頂一個禁止右彎(我承認我真沒注意到...),所以這算是標誌錯誤嗎?你不能右轉就畫個直行箭頭嘛,前面直行也沒分隔島可以右彎出去
另外說真的,現在很多時候都是看地上的標誌,頭頂上的大多是看紅綠燈、限速和路牌.....
原來看不懂或沒看到標誌叫做"標誌錯誤"

然後拿地上的標示來解讀成"任何時間 任何車輛都可以右轉"?
是第一天拿到駕照上路嗎?
要是地上沒標速限 是不是就可以解讀成"不限速"?

那紅綠燈總要看吧? 還是像某些南部地區也是參考用不用太注意?
紅綠燈右邊那個"禁止右轉"標誌有沒有不小心喵到?
下面那一行字(大型車除外) 看的清楚嗎?
還是視力也不太好 看不到(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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