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omjddeyrf wrote:這是檢舉項目用錯 (行駛人行道),所以才不成立呀!現在限縮,這種違停只能打110 叫警察來開單 正解另一家的新聞新北市有民眾日前路過新北市中和地區,發現一部休旅車,違規停在人行道上,讓行人必須繞道通過,於是拍下照片檢舉,未料,卻收到「違規態樣不明確」不予舉發的通知,讓他氣得貼上PTT抱怨,對此,中和警分局表示,該位網友檢舉的是「駕車行駛人行道」,由於只檢附照片,因此無法證實休旅車開上人行道,至於「車輛停放在人行道」的違規事項,不屬於民眾可以檢舉的事項中,因此才不予舉發。檢舉項目錯了, 警察不會幫你改, 這是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