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io914 wrote:他有讓阿,只是比較晚發現。這種容易被死角擋住 幾乎轉彎汽車撞到過馬路的行人,肇事駕駛都會把責任推給A柱死角,不過實際開車上路,只要駕駛人在轉彎時減速,頭部左右確認幾秒鐘,除非是小動物,對小型車而言,視覺死角是靠駕駛人轉動頭部可以克服的,只是看駕駛人要不要注意而已 !
中央規定 沒有更新.... 一直都是 侵入人行道才違法我印象中的 3公尺 居然是 台北市警局推行的 禮貌行人活動"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