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行人穿越道,竟然可以不用讓行人,警政署自行擴大解釋,直接給行人判了死刑。

行人有路權,汽車也有!不用一天到晚強調行人路權!!行人沒有比較大!!
互相尊重才是重點!!
行人故意慢慢晃過馬路是怎樣??以為你真的很了不起??
每次禮讓行人看到那種故意慢慢晃的貨,就希望哪天有橫衝直撞的人去教訓一下那些貨!!
dragon1207

行人的路權也就 斑馬線那小小區域 , 行人是沒有較大 , 但事故發生卻是最傷的 , 真心羨慕 日本 過馬路的安心感.

2022-12-08 9:32
雨燕叶

那你怎麼不敢自己撞下去就好? [是在哈囉]

2022-12-08 13:04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先看全文 (可直接看...(恕刪)

我認為法條敘述沒有問題
警政署的解釋也沒有問題
您的問題講得太複雜了我看不太懂
有沒有簡單一點的?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先看全文 (可直接看...(恕刪)


難怪最近我經過斑馬線,看到汽車遇到行人‧不僅不減速禮讓還加速‧

真的有差這一分鐘嗎?

https://hiveos.farm?ref=693615 推薦碼,使用後會有10美金‧
對警政署解釋不滿就找法院判決解釋, 警政署還沒能代表一切的
交通法規描述沒有甚麼問題
警政署函示也非常清楚
應該是樓主和部分人搞錯了

44條和48條最大的差異不是在"轉彎前"或"轉彎時"
最大的差別是有沒有"行人穿越道"
可能遇到的情況有三種

1) 有行人穿越道路口
=> 有明確的標線, 只要行人行走在穿越道上
汽機車駕駛當然必須於行人穿越道前(轉彎前)停車禮讓
所有違規車輛都適用於44條檢舉告發

2) 右轉無行人穿越道之巷口
=> 因為無交通標線, 無法界定汽機車停等禮讓範圍
轉彎過程中任何時刻都可能有行人穿越(轉彎時)
由於路幅窄、無標線, 很難界定是汽機車先轉還是行人先穿越
舉發上有爭議, 所以歸類於48條限定警方才可舉發

3) 有行人穿越道, 但進入路段無禁止行人穿越標線(雙黃線)
或有行人穿越道的大路口, 但行人行走穿越道前後, 沒有走在穿越道上, 也未跨越雙黃線
=> 路口雖然有行人穿越道, 但是行人沒有走在上面穿越
狀況就跟第二項一樣, 汽機車沒有明確的停等禮讓範圍
故適用於48條, 限定警方才可舉發

結論就是
只有一種情況符合44條規定而民眾可以檢舉
=> 汽機車沒有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面的行人
惡法亦是法。

台灣很多法條都不進步,不文明。更多是百姓擔責、處罰百姓上癮了,

官員、公務員卻免責!


官員、公務員的瀆職、不作為,反而是官官相護,無人究責,只會作秀

、卸責。


只能說,好好保護自己
乾脆所有紅綠燈都有行人穿越的時間算了,人車分開安全多
畢竟台灣是不禮讓行車居多
你檢舉的項目不在可以檢舉的清單內,所以就不會受理舉發,就這麼簡單,扯那麼多幹嗎?
不是有解釋了,3公尺內都必須禮讓3條斑馬線的寬度。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