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推觀光,結果交通被國外評為行人地獄。
警政署函示也非常清楚
應該是樓主和部分人搞錯了
44條和48條最大的差異不是在"轉彎前"或"轉彎時"
最大的差別是有沒有"行人穿越道"
可能遇到的情況有三種
1) 有行人穿越道路口
=> 有明確的標線, 只要行人行走在穿越道上
汽機車駕駛當然必須於行人穿越道前(轉彎前)停車禮讓
所有違規車輛都適用於44條檢舉告發
2) 右轉無行人穿越道之巷口
=> 因為無交通標線, 無法界定汽機車停等禮讓範圍
轉彎過程中任何時刻都可能有行人穿越(轉彎時)
由於路幅窄、無標線, 很難界定是汽機車先轉還是行人先穿越
舉發上有爭議, 所以歸類於48條限定警方才可舉發
3) 有行人穿越道, 但進入路段無禁止行人穿越標線(雙黃線)
或有行人穿越道的大路口, 但行人行走穿越道前後, 沒有走在穿越道上, 也未跨越雙黃線
=> 路口雖然有行人穿越道, 但是行人沒有走在上面穿越
狀況就跟第二項一樣, 汽機車沒有明確的停等禮讓範圍
故適用於48條, 限定警方才可舉發
結論就是
只有一種情況符合44條規定而民眾可以檢舉
=> 汽機車沒有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面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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